西安市现行涉及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10项: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15元/本、10元/本(临时);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10元/证;公路养路费:280元/吨/月;道路运输证工本费:10元/证;计价器检定费:55元/次;车用压缩天然气瓶检验:180-200元/次;发票工本费:按印制成本的110%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入额的0.6%-1.0%(暂时保留,按下限收取);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费:100元/次/年。凡未公布的涉及出租汽车行业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和违规收费项目,严禁继续收费。如车辆外检费、行驶证照相费、号牌安装费、车辆户籍工本费、治安费,以及城市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工本费、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工本费等项目收费必须立即停止。
各收费单位对相关的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管理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等三项费用要严格执行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免收政策。有关区县物价部门要对执收单位的《收费许可证》收回后更正。
面向出租汽车行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由出租汽车经营者自愿选择,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服务、定点服务、强行收费。(记者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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